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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2]1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中国人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通知》附件所列收费项目外,各级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生部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费项目,包括中央和省立项的收费项目(不含所属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

  二、缴库办法按《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2003年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缴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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