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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保留基建账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2002-11-15
 

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文件精神,做好本单位账户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对开立账户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根据我院基本建设管理的特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账户管理:
  1.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保留一个基建拨款账号,其余账号按法规办理撤销手续。经请示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部,有关单位应保留财政基建拨款帐户;无财政拨款帐户的单位,根据需要可保留一个自筹资金帐户。
  2.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匹配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转入基建拨款账户核算,但要严格分账核算。
  3.账号撤销前要先作好资金的清理工作,属于匹配的建设资金办理转户、合并手续;属于竣工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件法规处理后,再办理撤销手续。
  4.严禁建设单位在办理撤销账号时转移建设资金。
  5.转制中的建设单位要在清理资金工作结束后,并将清理工作报基建局同意后;再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二、账务管理
  1.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法规,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工作。
  2.清理合并后的基建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要在账户里建立明细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局财务综合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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