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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2]2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30 | 生效日期:2002-10-30 |
市林业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川价费[2002]194号)(见本期公报)转发你们,请严格按文件中的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我市各区(市)县林业部门收取勘测费的具体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0.7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0.50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编码为:林权证工本费-10112,林权勘测费-128。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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