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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第二期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2]5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2002-10-3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2002年第二期复印机协议供货事项已经确定,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等事宜,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按照财政部财库[2002]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截止2003年3月31日。

  三、中央单位可直接与中标供应商总部订货,也可与就近的中标供应商分销代理机构联系。

  四、下列信息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1、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2、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3、本期中标供应商全国省级地区分销代理机构名单;4、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5、本期中标产品价格调整信息。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中央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本次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地落实了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和保护环境政策,中标产品完全能够满足中央单位需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我部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010-68552266)。

附件:一、中标产品一览表(略)
   二、中标供应商服务承诺汇总表(略)
   三、中标供应商总部联系人汇总表(略)

财政部
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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