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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2]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2002-11-05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经市中心确认可以采取贴息政策的项目,分中心不再受理申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一律采取贴息方式;其他未经市中心确认的项目不采取贴息政策,仍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政策性个人贷款。
  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附:确认采取贴息政策项目表(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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