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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2001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第一年利息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2002-10-24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1002号),2001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从2002年10月30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挂牌名称为“21国债(12)”,交易代码为“010112”,期限10年,年利率为3.05%。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10月28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10月30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3.05元。

  三、本期国债付息的除息基准日为10月30日,10月29日当日暂停交易一天。10月30日以除息价复牌交易,并在本期国债挂牌名称前冠以“XD”以示提醒。

  四、本期利息的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代理。登记公司在确认代理付息资金到账后,于10月29日汇总划付指定交易在各法人结算单位名下投资者的应收本期利息数额至相关结算单位在登记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相关法人结算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登记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结算单位兑付本次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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