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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业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建建管[2002]第1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18 | 生效日期:2002-11-18 |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质[2002]63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建筑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2]4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筑业行业发展的特点,现将今年我市建筑业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建立建筑业行业生产经营状况等相关资料库,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要逐步完善。
二、要求
1、调查时期:2002年1-4季度。
2、调查范围:具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独立法人)和资质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劳务企业。
3、上报渠道和时间:按市(区)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分工规定,区(县)建委、建设局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及建筑劳务企业统计调查汇总,报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资格办),上报截止时间为2003年2月28日。
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独立法人)直接上报市资质资格办,上报截止时间为2003年2月25日。市资质资格办负责汇总全市调查资料上报我办。
4、上报方式: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以汇总报表(加盖公章)和软盘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建筑业企业原则上报送汇总报表(加盖公章)和软盘,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5、资质资格办联系人:王永文
电 话:64432610
上报地址:宛平南路75号1711室
邮 编:200032
电子信箱:tj@shzzzgb.Com
三、下一步工作布置
1、根据国家建设部要求,本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单位定期在下季度第二个月的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调查资料。
2、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要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专业人员,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切实将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报表制度(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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