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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农字[2002]2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28 | 生效日期:2002-11-28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根据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设置和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了如下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含市、县区级,以下统称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报账的一种管理制度。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内的,应经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
二、财政部门须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负责财政资金的核算。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该专户同时又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专户和项目核算专户,负责报账资金和工程成本的核算。
三、本规定自2001项目年度开始执行,现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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