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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政发[2002]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03 | 生效日期:2002-12-0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为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物价局同意,从2002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口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它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弃物除外)。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因设备陈旧、设施落后、处理方法简单,只能维持简易卫生填埋。填埋场周围的大气、土壤、地下水等均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阻碍了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太原作为省会城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在不断发展和增长,生活垃圾量也随之增加。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目前处理设施严重不足,不能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为了注入一定资金,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使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健康发展,走上市场化、产业化道路,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渠道筹集垃圾处理建设和维护资金,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势在必行。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征收范围:
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一)本市常住居民户5元/户?月;
(二)暂住人口5元/户?月;
(三)本市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反驻并部队105元/吨;
(四)酒店、旅馆、招待所、桑拿12元/床?月;
(五)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1.2元/me2?月;
(六)农贸、集贸市场摊位1元/个?天;
(七)长途客运车辆2元/座?月。
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办法及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具体方法另行文。
各代征代缴单位要统一办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各收费部门将每月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缴库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除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手续费外,全部用于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任何执收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缴。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太原市政府
200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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