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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华蓥山旅游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2002-12-06
 

广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华蓥山旅游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广市交(2002)第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华蓥山旅游公路由两段构成,一段是华蓥山市与广邻高速公路相连接的广华大道10公里,省计委川计交(1996)712号文件批准,按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立项,已于1999年建成;另一段是目前拟改建的46公里旅游公路,省计委川计交(2002)677号文件批准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两段路经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2]39号和交路工(2002)273号文件批准的概算分别为4657万元和11724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上级补助873万元和地方自筹8815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6536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该项目全线建成后,只新设一个收费站,另一个与广邻高速公路油炸沟匝道收费站联合收费,并由广安市交通局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三、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工程投资要求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局确认的概算内,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广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投资、贷款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收费标准、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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