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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司办通[2002]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25 | 生效日期:2002-11-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
2002年11月25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对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下同)工本费。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部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1款“司法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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