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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县招商引资的中央单位试行税收就地征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稽[2002]7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1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本市各区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鼓励中央部委来沪投资,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对区县招商引资的外省市中央单位试行税收就地征管办法。现就税收征管和财力分配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
自2002年11月1日起,本市各区县通过招商引资等办法,在注册地和经营地相一致的前提下,对新引进的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的税收征管试行税收就地征管。这些企业包括:
(一)本市各区县通过招商引资等办法吸引落户的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独资成立的企业。
(二)由市级单位(包括市财税分局征管的中央单位)、区县级单位与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共同投资的企业,且市级与区县级投资中,区县级单位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区县级单位与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共同投资的企业。
(四)下列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仍由市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管,地方财政收入属市级收入。
1、本市各类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企业,各类要素市场等。
2、中央单位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
3、原由市财税分局征管的中央单位,及原由市局委托区县代征的中央单位。
4、由市级单位(包括市财税分局征管的中央单位)、区县级单位与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共同投资的企业,且市级与区县级投资中,市级单位投资控股的企业。
二、税款入库级次和财力分配
试行税收就地征收的上述企业,其各类税收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独资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各类地方税收收入,缴入所在地区、县市级金库。其中:70%纳入所在地区、县政府财力;30%纳入市级财力。
(二)由市级单位(包括市财税分局征管的中央单位)、区县级单位与外省市来沪中央单位共同投资的企业,缴纳的各类地方税收收入,缴入所在地区、县市级金库。其各类地方税收按市、区县投资比例在市级和区县财政之间分配。
三、试税税收就地征管的财税管理措施
试行税收就地征管的财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加强预算管理,强化税收征管。
(一)市财税部门工作职责
1、对负责试行税收就地征管的税务机关执行财税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规定,统一负责管理税务登记,并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就地征收企业范围,通知所属地税务机关试行税收就地征收管理。
3、对试行税收就地征管的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对试行税收就地征管的企业实施综合选案,制定稽查计划,进行稽查、案件审理、案件移送、稽查成果分析等工作。
(二)负责试行税收就地征管的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缴,催报逾期未申报,催缴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的款项。
2、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发票出售、票证管理及“金税工程”的录入稽核;负责日常税收管理,税源调查、汇算清缴、日常稽查等工作。
3、负责按月、季、年向市局报送企业各税的入库情况和书面说明。
四、其他
以前文件有关税收户管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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