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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财政局关于调整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预[2002]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1 | 生效日期:2002-12-11 |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考虑”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2]23号)要求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2001]44号)精神,现将2003年所得税收入(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各级分享比例及预算级次规定如下: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14%,市地分享26%.除分享比例变化外,所得税收入征缴及入库等问题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1]155号)文件执行.2003年省对市地财政体制基数及2003年以后年份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问题另行通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人行部门要相互配合,尽快修改税收征收、缴库软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从2003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收入按新的分享比例及时准确缴入国库.
山西省地方财政局
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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