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下达二00三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2]2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2002-12-10
 

沿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原山东省水产局和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现将2003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下称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普通资源费及专项资源费的征收额仍按2002年的标准执行,即:
  (一)普通资源费征收标准为20元/马力;
  (二)专项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鹰爪虾:20元/马力
  增殖对虾:22元/马力
  毛蚶:15元/马力
  魁蚶:20元/马力
  海蜇:18元/马力
  (三)收购上述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每项、每总吨位30元征收专项资源费。

  二、渔政机构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资源费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源费收入按照“票款分离”办法上缴财政部门。支取由单位申报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核拨给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1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