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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政办[2002]1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2002-11-28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财政厅、审计厅、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2]58号)文件精神,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中央支持我省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也已全部分解下达到各县、乡(镇)、村。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国务院要求非常明确。在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上朱镕基总理指出:“在财政这么紧张的情况下,中央拿出这么多钱来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希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地区的主要领导同志认真抓好这件大事。”温家宝副总理针对个别地区利用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归还债务的问题提出:“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按照国务院部署,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税费和金融改革等措施,综合治理,逐步化解。”财政部项怀诚部长也指出;“中央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已经下拨,各地要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专款专用,全部补贴到基层,包干使用,不能截留挪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省政府要求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各级人民法院、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各级税改办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25号文关于“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的规定,保证专项资金足额到位,并不准挪作他用。同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防止截流、挪用或任意扣款现象的发生,更不得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归还以前年度债务,从而切实用好该项资金,真正实现改革“三个确保”的目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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