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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审计局关于进行2002年度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审法字[2002]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28 | 生效日期:2002-11-28 |
各市、区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总结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审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按照《青岛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审法字[2002]24号)文件下发的内部审计考核办法进行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提交2002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二、提交撰写的审计科研论文、调查报告,被有关部门或有关报刊采用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验,复印件存档)。
三、提交撰写的审计信息被有关部门或有关报刊采用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验,复印件存档)。
四、报送内部审计项目档案两份,其中一份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质量考核完毕后退回)。
五、提交查处大案要案移送处理书复印件。
六、提交制订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全年完成审计项目的明细材料(按统计报表口径,分类填报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人员、项目完成时间)。
七、提交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审计统计台帐(考核完毕后退回)。
八、报送第四季度《内部审计情况报表(审统13表)》和《内部审计补充报表(鲁审统02表)》。
九、提交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未报送考核资料,致使无考核结果的部门、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评先资格。
请各部门、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派专人报送青岛市审计局。
联系电话:3867397
联系人:法制处谭远明
青岛市审计局
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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