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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政办发[2002]1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起,我市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为贯彻实施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南京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属于《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2003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对纳入《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建设,负责有关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批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和有关采购清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授权或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者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凡属于《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单项(或批量)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分别达到20万元、50万元、15万元。

  五、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部门实施办法,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汇审和上报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分散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将各采购单位执行情况列入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药品采购暂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操作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九、各区县有关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由区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本《目录和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南京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
(1)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2)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UPS等。
(2)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等。
3、家具(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2)宿舍家具。
4、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
(1)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材料(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1)制服。
6、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3)电梯。
(4)锅炉。
(5)其他专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广播电视、音响设备;体育设备;水利抗旱排涝等专用设备。
7、交通工具:
(1)汽车:各类汽车。
(二)工程类
1、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
3、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2、交通工具的维护和保障(定点采购):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3、会议、会展(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1、软件: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二)工程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1、绿色工程。
2、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三)服务类(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2、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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