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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国税计字[2002]8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12-11 | 生效日期:2002-12-1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与国库的对帐工作,保证人库税款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使用正确,同时要认真核对各类税款的经济类型、行业类型,发现差错,按照“谁的错,谁更正”
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确保年报数与银行决算数一致。
二、加强海关代征税款的统计,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海关和国库部门联系,取得海关代征税款数据,并如实统计上报。
三、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上报票证报表。
四、各地要使用广域网对2002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及《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乡企报表(新格式)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人统计年报表》、乡企报表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数据传送时间为2003年1月12日前。
五、各类报表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要加盖国库章 ,乡企报表要加盖乡企局公章 。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金库对帐工作,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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