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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民警察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2]1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26 | 生效日期:2002-09-01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你院《关于培训办班收费标准的函》(警院发[2002]17号)收悉。你院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第62号令)有关规定,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拟收取的人民警察培训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辽财综[2002]431号批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规定主办的人民警察培训班培训费收费标准为:
初任训练:培训时间2个月,收费标准每人1500元;
专业训练:培训时间1个月的,收费标准每人900元;
培训时间2个月的,收费标准每人1500元;
培训时间3个月的,收费标准每人2000元;
晋升训练:培训时间1.5个月,收费标准每人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考试、考查及训练合格证书及弹药、材料消耗等费用。培训内容按公安部第6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院应在接到本批复十日内,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三、实施收费前,你院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5月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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