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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2]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09 | 生效日期:2002-12-01 |
省农业厅:
近年来,我省种子检验部门为适应种业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努力与国际先进种子检验技术接轨,不断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完善检验条件。为合理补偿检验成本支出,经研究,对全省现行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范围为委托性技术检验,种子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农作物种子检验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适度调整,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农民委托种子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30%计收。
五、农作物种子检验费为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辽价发[1992]201号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表:辽宁省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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