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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2002]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35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1月01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外,省、市(州)、县财政应根据本级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由物价部门根据中央、省确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项目所需的经费支出,以及补助农产品成本定点调查登记户所需经费,提出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的分配、由省物价局根据农产品成本调查项目承办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各市(州)。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在收到专项经费指标后,要根据本地区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点)
数量、调查任务轻重和调查区域大小,并参考上一年度本地区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确定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到有关直报县。在财力允许阶情况下应适当安排配套经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及时送达农户手中,并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第五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二)农产品成本调查干部和调查登记户培训及业务会议费用补助;(三)调查资格证书、调查表格等印制费用;(四)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审核、汇总和编印费用;(五)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调查差旅费补助和调查人员外勤补助;(六)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处理、资料递送相信息交换费用;(七)其他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应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作为专项经费直接责任人,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经费的审批,重大事项报请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第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报送国家计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检查中央、省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的,应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予以处罚、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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