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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荆门市双泉收费站恢复60公里以上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2]2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2003-01-01
 

荆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恢复双泉收费站60公里以上收费标准的请示》(荆价文[2002]19号)收悉。
  鉴于你市长林收费站撤除后,双泉收费站收费里程实际超过60公里,经研究,同意你市双泉收费站恢复鄂价费字[2000]269号文规定的60公里以上收费标准,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荆门市部分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2000]432号)同时废止。
  恢复后的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荆门市双泉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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