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2003-02-01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统计检查员证》”改为“《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2年11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