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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计价管[2002]13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15 生效日期:2002-12-15
 

财政厅,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会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更换收费许可证的函》(琼财会[2001]102号)、《关于核定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财会函[2002]60号)和《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琼财会函[2002]16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每人收费105元(含报名、考务、表格、手册及信息卡等)。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含表格、登记卡、档案袋等)。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年审,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宜收取注册费和年审费。

  三、会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与职称考试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7]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财政性资金,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核拨,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2002年12月15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通知》(琼价费字[1997]36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200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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