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煤安监司办字[2002]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2002-12-04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为统一报表口径,规范报告制度,特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目录
  一 、说明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格式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项目内容解释和填表说明
  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格式
  五、撰写《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的要求

说明
  一、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2〕119号)。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组成。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工作,应于每月5日前、20日前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两次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工作,应于每月8日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于每月5日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重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10-64463285、64463299(传真)
  电子信箱:zftj@chinacoal-safety.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附表: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