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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财城[200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04 | 生效日期:2002-12-04 |
各主管部门、浦东发展(集团)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
为加强财政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推进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按照区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逐步深化,积极推进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工作”的意见,拟定了《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2年12月04日
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推进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特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包括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的区级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社会事业、农业水利等项目以及区财政与建设单位共同出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预算外、国债专项资金、银行信贷以及其它专项用于上述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仍按《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实行代建制企业)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拥有相应的资金支用权,履行财务管理、组织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通过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进行划拨、支付并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零余额帐户(以下简称零余额帐户)统一清算。
第六条 新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专户,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关于帐户开设的有关规定向财政提出设立零余额帐户的申请,经财政批准后在结算专户相应的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帐户。凡由财政局委派财务监理的建设项目,在帐户开设时除预留建设单位印鉴外,应预留财务监理印鉴。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设立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分户(以下简称结算分户)。
第七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支付应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每月20日前,在经计划局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付款方式以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编制下月“浦东新区建设单位项目月度用款申请表”(附表一),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凡财政委派财务监理的须经财务监理审核后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核,编制“浦东新区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月度用款计划审核汇总表”(附件二),在25日前将经审核汇总后的报财政局。
第十条 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及财力状况等进行核定,编制“浦东新区财政局建设项目月度用款审批汇总表”(附件三)。在5个工作日内将“浦东新区建设单位资金月度用款计划批复”(附件四)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报主管部门、代理银行。
第十一条 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应在假后二日)将批准的资金计划中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款拨入结算专户。
第十二条 政府信贷资金安排的项目,由计划局协调落实贷款银行、借款主体,并由借款主体分别与相关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借款主体根据财政批准用款计划,通知贷款银行在月初将资金划入结算分户。
第十三条 除财政性资金外的其他资金,建设单位应按财政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的金额督促出资单位在每月5日前划转结算专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经批准的资金计划范围内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支付的前期征地动拆迁费、工程款、设备材料款、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开具零余额帐户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上应准确、完整、清晰地填写项目名称、用途类别和具体内容等栏目,凡财政委派财务监理的,凭证上加盖财务监理印鉴后向代理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各款项的支付应使用贷记凭证,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支票的,金额应严格控制在10万元以下。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以及付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计划内支付款项应及时办理结算,对超出计划的支付款项或支付凭证填写不完整、不准确、不清楚的应予以退票。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在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各建设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款项按建设单位、按项目进行汇总,填报“浦东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日报表”(附表五)报送财政局,并按当日实际支付金额办理专户与各零帐户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每月末,代理银行应将各帐户的对帐单及时送各建设单位,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编制“浦东新区基本建设支出月度执行情况表”(附表六)分别报送财政局、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安排的资金除预留竣工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未完成审计预留的清算款外应当年使用,如遇特殊情况计划内结存资金较大的,其结存资金可纳入该项目下一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从结算专户退回国库及相应的资金帐户,并办理相关的零余额帐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在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建设单位项目帐户的开设管理
(二) 负责审批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 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划拨、调度;
(四) 选择代理银行,协调代理银行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资金清算;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结算专户及建设单位零余额帐户的开设;
(二) 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的支付凭证,并办理结算;
(三) 负责各帐户的对帐工作;
(四) 负责编制相关的支付报表;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所属建设单位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 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的管理;
(三) 负责对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并作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月度用款计划;
(三) 负责与代理银行支付款项的核对工作;
(四) 负责银行信贷资金及其他资金的落实及划转工作;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理在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及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 负责项目款项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 负责与投资控制及资金监管相关的管理;
(四)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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