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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府办[2002]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2002-11-26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广州市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2〕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1至3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副职待遇,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和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参照相当副局级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核定;
  (3)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
  (4)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一〔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副职待遇,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和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参照相当于副局级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核定;
  (3)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
  (4)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一〔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其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除个人支付部分外)由市财政解决,并通过原单位缴交。
  (三)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专职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待遇,原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干部,在原行政级别的基础上按高一个档次使用,其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2)工资、补贴、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按任专职监事时的相应级别的标准予以核定;
  (3)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
  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请,明确双方的责任。其人事档案挂靠南方人才市场,年薪总额暂定为100,000元,由月薪5,000元和年度考核奖励构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一)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不再享受与监事会主席相应的待遇。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改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监事会主席;
  (2)可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纳入原单位编制,并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4)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的相应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2.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不再享受与监事会主席相应的待遇。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改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监事会主席;
  (2)可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4)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的相应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二)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专职监事的,不再享受与专职监事相应的待遇。根据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任为监事会主席;
  (2)担任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专职监事;
  (3)可推荐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4)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纳入原单位编制,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的安排。
  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根据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排:
  (1)可聘任为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专职监事;
  (2)受聘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任职;
  (3)不再聘用。

  三、监事会的经费和支付办法
  (一)工作费用构成。
  由市财政支付的监事会工作费用包括:
  1.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费用;
  2.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的薪酬;
  3.从行政、企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工资、补贴、奖金和交通、资料费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等;
  4.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和监事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费用来源和支付办法。
  1.监事会有关费用(包括公开招聘专职监事的薪酬)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做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将监事会费用拨付给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后,由其统一管理支付。
  (三)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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