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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外经贸合发[2002]5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外经济合作业务中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及对外设计咨询的开展情况,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外经贸部对《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2002]外经贸合发第65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2000]外经贸合发第653号文下发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12月6日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外经济合作业务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

  第三条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外经贸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三、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

  第六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七条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统计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国外经济合作项下出口。

  第八条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业务指标、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业务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企业上缴税金(应交所得税和业务税金及附加)、实际结汇额。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公布

  第九条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资料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国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地方企业上报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中央企业上报外经贸部。
  (三)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上报外经贸部,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外经贸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一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资料须经统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报出。

  第十三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防止重统、漏统、错统。如发现差错,应及时书面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外经贸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外经贸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2名以上(含2名)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应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五)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企业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制度》([1996]外经贸合发第471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统计报表表式(略)
  第三部分 主要概念和解释
  一、主要概念
  (一)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指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各类程项目的经济活动。
  企业承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建设项目视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企业承揽的我国境内实行国际公开招标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工程项目视同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类:
  1、房屋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医疗设施及科学研究用房等。   
  2、制造及加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制造和加工业的建设。
  3、石油化工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的建设等。
  4、电力工业项目:包括火电厂、水电厂及其他电业的建造和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等。
  5、电子通讯项目: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等。
  6、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动。
  7、供排水项目:包括水库、水坝和灌溉工程,各类水厂的建设,输水、排水管线的敷设等。
  8、环保产业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含工业废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厂建设,危险和废弃物处理(含化工品、核废料、石棉排除、除铅设施)等活动。
  9、航空航天项目:包括各类航空航天工程项目的建设等。
  10、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属等各类矿山建设。
  11、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指企业按照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规定,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企业自带设备以提供技术服务的形式在国(境)外承揽的项目视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企业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劳务项目视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按其从事的行业分为九类:
  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饮食服务业
  5、科、教、文、卫、体业
  6、交通运输业
  7、设计、咨询、监理业
  8、计算机技术服务业
  9、其他
  (三)对外设计咨询 对外设计咨询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经济活动。
  (四)国外经济合作项下出口 国外经济合作项下出口指企业为履行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出口的产品、技术等。
  1、国外经济合作项下产品出口分为六类: (1)成套设备 (2)施工机具 (3)建筑安装材料 (4)其他机电产品 (5)劳保生活物资 (6)其他
  2、国外经济合作项下技术出口指企业为履行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合同提供的专有技术、管理、培训、设备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
  (五)主要业务指标: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开展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具体情况。
  1、 新签合同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合同的金额。
  2、完成营业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3、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实施国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人数。
  4、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实施国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人数。
  (六)主要财务指标:反映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税收、结汇等。
  1、 注册资本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
  2、 实收资本指投资人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
  3、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企业所有者的投资及其增加的权益。
  4、负债总额反映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的总和。
  5、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6、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7、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8、企业上缴税金(应交所得税和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交纳的业务税金及附加和盈利企业本期应交纳的所得税额。
  9、实际结汇额是报告期内指企业办理结汇的实际金额。
  第四部分 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新签合同额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计算方法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国境内工程项目的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额以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平均生活水准乘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合同期限和人数或按企业与国(境)外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计算统计。
  国境内劳务合作项目的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
  3、对外设计咨询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二)计算原则
  1、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2、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3、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5、国(境)外业主不包括企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国(境)外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的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下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9、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定合同的企业统计。
  10、企业与不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统计。
  二、完成营业额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计算方法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完成营业额按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包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或按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计算统计。
  3、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完成营业额按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作量或其他有效证明计算统计。
  (二)计算原则
  1、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2、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3、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4、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5、企业与不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统计。
  三、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 计算方法
  1、派出人数按报告期实际派出的人数统计。
  2、期末在外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在外的人数统计。
  (二)计算原则
  1、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
  2、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4、企业与不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实施的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5、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不包括企业在国(境)外与履行项目合同无关的人员,也不包括履行国境内工程项目和国境内劳务合作项目合同的人员。
  四、国外经济合作项下出口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国外经济合作项下出口以美元作为货币计算单位。
  (二)国外经济合作项下产品出口根据报告期内出口报关单的金额并按报关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对美元基准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原则
  (一)主要财务指标(除实际结汇额以外)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实际结汇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二)主要财务指标(除实际结汇额以外)按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列。
  (三)实际结汇额按企业在国境内银行办理结汇取得的结汇水单计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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