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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追收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从府办[2002]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规划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追收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规划局、财政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追收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追收工作,提高追收成效,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配套费追收工作负总责。追收工作要列入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欠费人说情,更不得阻挠追收工作。欠费单位属财政拨款的,如在规定期限内不积极缴还,市财政可从该单位公用经费、越收分成及各项专款中抵扣。
二、加大欠款追缴力度。对欠费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经济、组织、行政、司法手段追收,凡查实有支付能力的,应马上要求归还,个别没有即时支付能力的,应责成欠费单位或个人作出还款计划,并以物业、财产抵押或有支付能力的个人作出担保,定出还款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不清还的,在采取措施追回欠费的同时,应作出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做好追收协调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逾期不还款的欠费单位,采取措施抓落实:
(一)规划部门不予办理任何规划审批业务。
(二)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公司资质年审。
(三)凡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的欠费单位,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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