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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府办发[2002]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推进财政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反腐倡廉,建立务实高效的政府机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在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现将《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和财政资金管理,规范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总体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成立“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办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通过对会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强化会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作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监控,规范支出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范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
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宏观调一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三)基本原则
遵循“效率、公平、节约、安全”的原则。一是集中管理,统一开户,规范核算,优质服务;二是明确职责,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三是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调剂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批实施,精心运作,务求实效,确保资金安全。
二、实施的范围、时间和内容
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组织实施。首批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单位共计52个(名单附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分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首批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集中核算,办理会计核算结报业务。
核算中心对纳入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中央、省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对各单位仍保持“三个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财政审批后,按编制的部门预算执行;二是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行会计核算单位的前期准备及工作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限撤销银行账户(今后不在银行开设新账户,特殊情况需开设新账户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撤销会计核算岗位。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做好本单位的财产清查、往来款项的清理等工作(首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工作移交有关事宜的通知另发)。各单位需确定财务审批人和专职报账会计,配合核算中心做好单位结报和会计核算工作,并设置结报业务备查簿,同时负责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为方便各单位的日常工作,经核算中心报开户银行核定后,各单位可保持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零星支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根据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和上午经费结余情况向核算中心提出按月分款的用款计划,同时将年度预算批复的原件报送核算中心备案。
3.根据会计核算中心在网上提供的报表数据,自行查询打印,每月将审签后的报表送到核算中心归档。
4.负责办理应缴财政专户款、国库款和其他收入等报账业务。
5.依法筹集、分配和使用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6.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7.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整理和结报,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8.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
四、核算中心的业务运行
(一)资金流入
1.属于财政预算拨款,按单位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在规定时问内将款项划入核算中心统一账户下的各单位分账户。
2.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由上级主管部门将款项直接下拨到核算中心统一账户下的各单位分账户。
3.属于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区分不同情况办理。(1)属于行政性收费性质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上交国库和财政专户,从国库和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从国库和财政专户直接将款项拨到核算中心统一账户下的各单位分账户;(2)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部分预算外资金,由单位直接交存到核算中心统一账户下的各单位分账户。
4.属于事业收入的,区分不同情况办理。(1)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到核算中心统一账户下的各单位分账户;(2)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部分预算外资金及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等,由单位直接交存到核算中心统一账户下的各单位分账户。
5.属于其他收入,由单位直接交存到核算中心统一账户下的各单位分账户。
(二)资金使用
(1)单位在职职工工资的发放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2)单位正常经费支出,按规定程序由单位核准后,直接到核算中心结报;(3)专项经费由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然后按支出进度到核算中心结报;(4)向所属二级预算单位转拨的经费,由单位开具核算中心统一印制的有关拨款计划凭证,到核算中心办理转拨手续,核算中心按规定办理;(5)托收无承付的水、电、电话等项费用由银行专柜将有关凭证送核算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6)各单位的日常零星支出,采取借款报账制,在核算中心核定的限额内周转使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
对单位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核算中心依据单位报送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数量、金额控制。单位需按规定建立财产物资实物账、卡,定期与核算中心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护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四)会计报表
核算中心按“分户核算”的要求,对各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结帐,按月提供各单位会计报表数据,各单位可通过网络自行查询打印,审签后报核算中心备案。其他部门所需报表由单位报账会计在核算中心提供的报表数据基础上,根据不同口径要求重新整理编制后,自行报送。
五、筹建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工作要求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涉及到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整,既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又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稳步推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现职财务会计人员到核算中心工作,为这项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配合,做好账户清理和会计移交工作。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做好本单位的财产清查、往来款项的清理等工作。会计工作移交后,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对各单位2002年度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审计。
(三)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要按规定确定本单位的财务审批人和专职报账会计,及时向核算中心备案。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首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首批纳人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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