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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房)字[2002]4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七月十一日,我们以京价(房)字[2002]240号通知,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委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的房屋所以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
二、对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测量费0.30元/平方米;不含测量费0.18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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