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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办[2002]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2002-12-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促进县域经济迈上一个新台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16日

  关于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4号)精神,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县级财政体制上解5%递增的政策。为进一步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涵养县级财源,从2002年起,对县级财政体制上解额予以固定,不再实行递增政策。

  二、继续执行减少县级财政体制上解政策。省政府决定,2001-2003年每年减少县级财政体制上解100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这一政策2003年到期后继续执行。

  三、改变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办法。从2002年起,取消县级财政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筹集任务,改由省、市两级承担,以省承担为主。市级财政承担的筹集任务,按2001年各市本级可用财力1%计算确定。

  四、从2003年起,取消原县级财政民兵训练经费配套政策,民兵训练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五、取消部分省辖市从所属县(市、区)集中财力的做法。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部分省辖市自行决定以不同方式从所属县(市、区)集中部分财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财力。为进一步规范市对县级的财政体制,从2002年起取消市级财政从县级财政集中财力的做法,少数市受此影响财政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经核实后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市不得因此减少对县级财政的各项补助,今后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集中县级财力或向县级转嫁负担,否则,省财政将通过结算扣款返还给所属县。

  六、对发放省定职务补贴确有困难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对执行省委、省政府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的决定、财政特别困难、按下限标准每人每月增资60元财力仍有缺口的县,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将制定具体的补助办法。
  采取上述措施后,县级负担减轻,可用财力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各县因此增加的财力,除第二、四项按规定用途使用外,其余应全部用于保证工资和“两个确保”、“低保”及再就业的资金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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