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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2]3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7 | 生效日期:2002-12-30 |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农业)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表二中对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中大家畜、中家畜、犬的收费标准有按货值和每项最低收费的规定,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经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我省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元) 农民自宰?自食(元) 屠宰检疫(元)
二、生猪定点厂(场)屠宰检疫费按省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调[2000]124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其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表二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违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擅自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作废。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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