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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办发[2002]4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2-12-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办发[2002]44号)下发后,部分地方税务局来电询问: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项所得税”)的退库由谁审批。经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解释退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应该是谁征收准审批,即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三项所得税”的退库由地方税务局审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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