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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2003年度会计委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巴南府办发[2002]1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重庆市巴南区2003年度会计委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巴南区2003年度会计委派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的意见》(巴南府发[2001]12号)精神,我区会计委派制在2002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决定2003年度在我区进一步扩大区级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范围,对区级重点项目及单位实行直接委派的方式。

  一、区级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方式
  在各区级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区会计管理中心集中承办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一)新增纳入试点的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计委、区人事局、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员会、区科委、区农办、区统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档案局、重庆市巴南实验中学、区招商办公室。
  (二)集中核算的资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其它收入。
  2.市级及市级以上专项拨款。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财政拨款收入,包括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5.往来款项。
  6.上述五项以外的其它资金。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做法
  区会计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各单位一律取消会计核算,只设立报帐员,办理报帐业务,管理备用金。撤销单位在资金部原开设的帐户,由区会计管理中心在资金部为单位开设一个帐户。单位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由区会计管理中心办理和承担。
  (四)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区会计管理中心对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制止,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区财政局和区主要领导报告。

  二、区级重点项目及单位直接委派方式
  根据2001年、2002年直接委派实施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对2001年、2002年实行直接委派的区级重点项目及单位,取消对其采取直接委派财务总监的形式。2003年直接委派主要采取对区政府确定的区级重点项目及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委派主办会计的方式,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一)纳入试点的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机关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云篆山排水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新干道建设有限公司。
  (二)直接委派的基本做法
  直接委派方式,主要实行委派主办会计方式,对新设或新开工的区级重点项目及单位,由区会计管理中心委派主办会计,对其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三)委派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主办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按照《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帐薄,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参与单位重大的财务收支、投资、资产处置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分析与决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制止,督促纠正并及时向区会计管理中心汇报,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区财政局和区主要领导报告。
  (四)单位应积极支持委派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委派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五)2003年如有新增单位,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联合行文确定。

  三、其它要求
  单位必须在2003年3月1日前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对其2003年2月28日的各会计科目余额及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审核后办理有关会计交接事宜。

  四、本方案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解释并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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