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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延长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汶川至九寨沟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2002-12-18
 

四川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收费管理处:
  你处《关于延长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汶川至九寨沟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川九环(200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汶川至九寨沟县段全长393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23号、川交公路(2000)162号和川交公路(2002)17号文件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期至2002年12月31日。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九寨黄龙环线川主寺至九寨沟口87公里路段正在进行改建,鉴于改建工程未完工,该项目不能全面竣工的实际情况,为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同意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汶川至九寨沟县393公里试行收费期限延长至工程全线竣工及决算审计后。工程竣工及决算审计后应及时申报全线转正资料。

  二、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汶川至九寨沟县段393公里的收费工作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导,九寨黄龙环线公路收费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省交通厅在省财政厅开立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该项目延长试收费期间的收费站设置、收费标准和票据的使用等仍按川交公路(2000)162号文件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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