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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2]5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9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调整变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津统函[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级和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含国家统计局收取的每人每科11元),不再另外收取报名费。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通知收费单位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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