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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2]1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9 | 生效日期:2002-10-01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3200元;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2200元。鉴于沈阳、大连两市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组成人员以省级专家为主,沈阳、大连两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二、收费对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鉴定组的劳务费和差旅费,调查取证人员差旅费,鉴定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等项开支。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核拨。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即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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