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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教字[2002]1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2002-12-20
 

各省属高等学校:

  随着“科教兴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高校通过土地置换、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新校区的建设,取得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好局面。但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教学设备条件相对落后,实验室设备的差距尤其明显。为支持学校进一步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高校实验室建设。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2年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请于12月16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属高校实验室的建设,包括实验室的新建和续建,主要用于实验设备购置、更新。实验室按性质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对重要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投入一个,建成一个,不撒胡椒面。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中引入因素法,基础实验室考虑学生人数,专业实验室考虑专业性质及个数。条件成熟时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三)讲究效益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技术的创新性和目标的高度作为评审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同时附上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报送的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附报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并及时下达。

  第五条 建立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学校在每年底、每个项目完成后,要将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省财政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未及时完成任务和进度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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