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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2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劳保福发[2002]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的有关规定和2002年基金运营的实绩,现就2002年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2001年末的补充保险账户储存额以收益分配率4.85%计算收益额。

  二、各参保单位2002年各月净缴纳的补充保险费以下列各月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额。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收益率% 4.07 3.39 2.78 2.23 1.72 1.28 1.05 0.83 0.61 0.42 0.24 0.08

  三、市、区、县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应准确、及时地做好2002年度的补充保险收益分配工作,向各参保单位发放《补充保险收益分配及余额通知书》。

  四、个人补充保险2001年储存额及2002年各月缴纳的补充保险费分别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收益率计算收益额。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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