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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债函字[2002]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30 | 生效日期:2002-12-30 |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
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hinabond.com.cn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3、关于托管人的问题,建议在发行概要中明确托管人身份,增加一款:“总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级托管人: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中符合二级托管人条件的承销商”。
此函。
附件:《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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