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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2]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是深化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年度稽查工作。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要在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月15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自查情况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被查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并按规定向被查部门或单位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三.对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属驻石家庄市外埠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的重点抽查工作,受省财政部门委托后,由各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财政部门接受委托对省属驻各地单位实施重点抽查,需持有省财政部门的委托责任书。各市接受委托稽查省属单位时发现的问题,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各市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处理决定的有关落实工作。
省财政部门根据委托抽查的工作量和效果,对受委托的市财政部门适当补助稽查工作经费。
四.省和市、县合作修建的收费路桥、隧道的年度收费稽查工作,由省统一布置,省和市、县共同组织检查。
五.对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行为,在依法对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依据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三项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六.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管理档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情况管理档案,登记有关收费管理事项和自查自纠情况以及重点检查情况。对社会反映强烈或年度稽查问题较多的单位,要实行重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利用年度稽查管理档案,避免重复稽查。
七.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河北省财政厅
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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