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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等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计发[2002]4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4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doc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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