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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农发行字[2002]2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02-12-2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和监督拨付职责,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和拨补到位。根据国务院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8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机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筹措管理、下拨管理、拨补企业管理、台账与报表管理和拨补情况分析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

  第四条 存款专户开设。各级农发行都要按规定为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当农发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开户申报后,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送交本行计划信贷部门审查。经计划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营业机构予以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会计科目设置。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要在“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厅(局)”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粮食风险基金拨入和拨出业务。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来源。粮食风险基金统称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超储粮利费补贴,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及其占用贷款利息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方面开支。

  第八条 专户管理责任。各级农发行负责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工作,要在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及县级支行信贷部指定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负责专户具体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职责范围包括:专户开设审查,资金筹集到位监测,专户资金支出审核,专户资金下拨通知,专户管理台账登记和报表填制等。在专户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到位报告、支出审查和下拨通知等项制度。

  第九条 专户柜台监督管理。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负责专户柜台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专户资金发生变化时,会计人员要及时将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报告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并在专管人员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条 建立专户收支管理台账。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和县级支行信贷部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台账格式可采用总行制定的财政补贴管理系统中台账格式或省级分行统一设计的台账格式。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根据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反馈的信息,逐笔序时登记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拨入、拨出情况。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管理

  第十一条 准确掌握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数额。省级分行要准确把握本地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分担比例,分清地方配套资金筹措责任,准确掌握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 监督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每年初,省级分行要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对年初没有足额列入预算的,要督促省级财政及时调整和追加预算。对将筹措责任分解到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地区,要由市县级农发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督促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筹措到位。总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的监督拨付工作,督促财政部将中央补助款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之前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通知省级分行及时查收。具体工作由资金计划部负责。

  第十四条 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到位。省级分行负责省级财政配套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拨付工作,要督促省级财政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将地方配套资金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市县级财政承担部分不能及时上划的,要督促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报告制度。省级分行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款凭证后,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见附件1,也可采用省级分行自行统一设计的单据格式,下同)送交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财政补贴专管人员。专管人员要根据通知单登记专户资金管理台账,并及时向总行反映中央补助款及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下拨管理

  第十六条 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到位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要及时与省级财政部门联系,督促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有关补贴资金。对通过市县级专户下拨的补贴资金,市县级行要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加快补贴资金下拨进度,尽量减少补贴资金在专户滞留时间。

  第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报告。省级分行及市县级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同级财政部门交送的划款凭证后,要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见附件2),连同财政部门划款文件一并送交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部门审批。在审批单未返回之前,会计部门不得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审查。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接到会计人员交来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下拨粮食风险基金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一致;
  (二)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划拨是否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四)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是否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
  如上述内容都符合规定,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上填写同意划拨的审查意见,在报经省级分行处长或市县级行科长和主管行长审批后,将通知单返还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要坚决拒付,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说明拒绝划拨的原因,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办理划拨手续。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审批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对同意资金支出的,要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并将审批单作会计凭证附件存档;对不同意办理的业务,要将划款凭证返还给财政部门,并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下拨补贴资金通知。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下拨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和市级分行信贷科(处)专管人员要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拨入行。对补贴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省市专户直拨企业的,还要将补贴资金拨补企业明细情况表一并发送到有关县级支行信贷部,同时登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下拨补贴资金查收。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和县级支行信贷部门专管人员接到补贴资金下拨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注意查收。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补贴资金到账后,营业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送交本行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督促财政部门下拨补贴资金;如直拨企业补贴资金到账后,会计人员要及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见附件3),交信贷部门进行资金分割。如在3日内补贴资金没有到账,收款行应主动向拨出行进行查询。

  第五章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时间。粮食风险基金采取按季拨付当季补贴资金方式。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季度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具体要求是:3月15日之前拨付上年12月及当年1月、2月补贴,6月15日之前拨付3月、4月、5月补贴,9月15日之前拨付6月、7月、8月补贴,12月15日之前拨付9月、10月、11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应补企业资金数据测算。粮食风险基金应补企业资金数额由基层行管户信贷员负责测算。每月初,信贷员要根据不同补贴项目,按粮油库存量、库存值和补贴标准测算粮食风险基金应补企业资金数额,在与企业核对相符后,按月登记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基层行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补贴资金应补数额,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已上报数据需调整时,要在经上级行同意后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由省级专户或市级专户直拨企业的,县级行会计部门在接到补贴资金下拨通知后要注意查收,待收到收款凭证后,要将资金存入相关企业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由县级专户拨付企业的,县级支行会计部门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将补贴资金由412科目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直接转入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拨补到位通知。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企业凭证并将补贴资金存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后,要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详细注明补贴资金到账时间、补贴项目、补贴数额等项内容,并于当日交信贷部门进行资金分割。

  第二十六条 补贴资金分割使用。信贷部门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后,要对拨补到企业的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分解,确定应收取贷款本金、应收取贷款利息和应拨付企业费用的具体数额,然后登记分割通知单,经科长审批同意后,将通知单及时返还到会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收贷收息处理。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返还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后,要按信贷部门的分割结果办理会计手续,对应收贷款部分要在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直接收取贷款本金;对应收利息部分要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有欠息的要立即收取贷款利息,无欠息的待计息日后再收取利息;对应拨付企业费用部分要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随后会计人员要按到位补贴资金的实际收贷、收息、拨费等情况,填制《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通知单》(见附件4),交送信贷部门用于登记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

  第二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企业监测台账的登记。营业机构信贷部门专管人员要按会计部门送交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通知单》,逐笔序时登记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准确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实拨企业数额及到位补贴资金分解使用情况。

  第六章 粮食风险基金报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月核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台账。每月末,省级分行计划处和市县级行信贷科(处)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与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核对当月粮食风险基金拨入、拨出及月末专户余额情况,确保管理台账数据与会计日记账数据完全一致。同时要将当月粮食风险基金应拨及实拨企业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将实补企业及收贷收息数据与会计数据核对一致。

  第三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报表填制。每月末,省分行资金计划处要根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情况和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情况,填制《财政补贴资金各级筹措情况月报表》(402表)和《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报表》(403表),准确反映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及拨付情况。基层行营业机构信贷部专管人员要根据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填制《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企业情况月报表》(401表),准确反映补贴资金拨补企业情况。省、市、县三级行还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构成情况,填制《财政补贴专项存款月报表》(407表),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结余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报表的审核。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要认真审核各类粮食风险基金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相关数据要与项目电报和会计报表有关数据核对一致。报表经处长审查,主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

  第七章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情况分析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情况分析。各级行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相关报表,分析粮食风险基金欠筹或超筹情况,分清哪些地区、哪级财政欠筹粮食风险基金,并进一步查找欠筹原因,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下拨情况分析。各级行要随时监督粮食风险基金下拨情况,监测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滞留情况,分析滞留原因,以便采取措施督促下拨。

  第三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情况分析。包括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位率分析;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数据比上期、比同期等动态变化情况分析;补贴资金欠拨企业原因分析等。

  第三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分析。重点分析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收贷、收息、拨费情况;分析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比上月、比同期等变化情况;分析从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中收息占全部利息收入的比率等。

  第三十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检查。各级行要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对本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检查工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检查程序(试行)》(农发行计字〔2002〕24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农发行字〔2001〕107号)执行。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文件和拨付审批通知单等拨款文书的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自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略)
附件2: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略)
附件3: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略)
附件4: 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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