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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4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政发[2002]2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24 | 生效日期:2002-12-2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财政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多年来,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在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市区财政体制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实行分级管理的做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全市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我市富民强市、加快发展步伐,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改革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按照“税收属地征收、分税分成、保留基数、增量共享”的原则,在中央和省对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改革现行市区财政体制,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既得利益,增量部分实行科学、合理分配,充分调动市区两个积极性,实现市区共同发展。现将市区财政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体制改革”)内容通知如下:
一、体制改革范围
这次体制改革范围包括长江以南8个区,即区划调整后的白下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以及玄武区、秦淮区、下关区、栖霞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财政体制2002年到期,2003年也实行新体制。
二、体制改革时间
新的财政体制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体制改革年限
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改革后有关数据测算基数。2002年利益不变。新体制一定三年,即从2003年到2005年。
四、市本级保留部分重点企业(集团)税收收入
市本级保留一部分重点企业(集团)税收由市直接征管,税收属市级,以保证全市经济管理需要。今后,市保留的重点企业(集团)新成立的企业,包括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其股份比例超过50%(含50%)的,缴纳的税收仍属市级。对于新产生的特大企业是否列入市级实行一事一议。
五、其他企业按行政区划划分税收征管,分税分成
市对区下放企业中,原在各区税务分局征管的收入属市级的企业,按原税务征管分局下放;原在市税务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征管的收入属市级的企业,统一按注册地下放。分税分成的具体内容为:
1、市本级固定收入:将需要集中管理、受政策影响较大的税种划为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区承担事权情况,由市进行转移支付。
2、市区共享收入: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划为市区共享收入,统一共享比例。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和房产税。共享比例为市、区5:5分成。
3、区级固定收入:将有利于调动区积极性和便于管理的税种划为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和车船税。
4、农业税收和其他原分级管理的非税收入仍维持原管理方式。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
六、保证各区既得利益
以2001年为基期年测算,体制改革后的区财力与区既得财力相比较,如果达不到既得财力的,由市给予补助,保证各区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七、共享收入增量市分成部分实行与激励机制挂钩返还
新体制对体制返还区的增量返还额按共享收入增长率核定的返还率返还。具体为:共享收入增长12%,市返还共享收入增量市分成部分的60%;达到15%,返还70%;达到18%,返还80%;达到21%,返还90%;达到24%,返还100%。2003年增量返还额100%与激励机制挂钩,2004年增量返还额80%与激励机制挂钩,2005年增量返还额60%与激励机制挂钩。增量返还额逐步从与激励机制挂钩过渡到定额返还。
为调动区级增收积极性,对各区共享收入增幅在24%以上的,市政府另外给予奖励。
八、通过制定平均支出标准,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为促进区级经济整体发展,这次体制改革除保证各区既得利益外,对达不到区级平均支出水平标准的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缩小各区之间由于资源、人口以及经济发展基础不平衡而形成的财力差距,扶持欠发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改变目前专项审批存在的非规范性转移支付方式,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
测算平均支出水平包括的项目主要有:行政管理费、检法司支出、行政和检法司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支出和部分事业支出(农林水事业费、文化、教育、体育、科学事业费等)。具体方法为:支出数按财政拨款数扣除上级追加指标数确定;财政供养人口取不含自收自支的人数确定,并考虑机构改革后的定编数及实有人数两个因素。平均支出水平中,行政管理费、检法司支出、行政和检法司离退休人员经费及部分事业支出按照人均水平进行测算;社会保障支出按照占核定支出(行政管理费、检法司支出、行政和检法司离退休经费及部分事业支出)的平均比例进行测算。
九、关于原体制中央税收返还、省集中地方收入增量20%和补助发展资金
中央税收返还仍按原政策,以各区2001年税收返还数为税收返还基数,在保证2002年利益基础上,以新体制下各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为增幅,按1:0.3递增返还。
省从2001年起到2005年,以2000年为基数,集中我市省体制范围内收入增量20%财力,并按当年新增上交额给予10%补助发展资金。体制改革后,对各区省集中增量20%财力,按新体制收入范围计算,与省体制相衔接;补助发展资金按当年上交省20%部分相应计算。
对于省下达增长考核目标问题,实行新体制后,市对区不再进行考核,由市统一与省结算,如出现短目标,由市本级负担。
十、关于区级财政收入统计口径
体制改革后,收入范围发生变化。市区共享收入中,原市属现下放的企业,部分收入按比例入区库;原区属企业的部分收入按比例入市库。2003年,区财政收入实际上可以划分为:
1、中央收入(消费税全部、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
2、市收入(增值税1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营业税50%、房产税50%);
3、区收入(增值税1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营业税50%、房产税50%、区固定收入)。
2003年,为确保区财政收入原规模,在统计口径上作调整。区财政收入统计口径为:增值税100%、营业税50%、房产税5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以及区级固定收入。
十一、关于开发区财政体制
在明年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对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也一并进行改革。
这次开发区财政体制改革,市将适当集中开发区部分财力,按2001年既得财力定额集中10%。对于2003年至2005年三年内集中的10%财力,由市通过项目专项统筹予以返还;考虑开发区建设需要,对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全额返还。
十二、其他事项
1、连锁店收入分成问题。体制改革后,保留原既得利益,由市财政根据连锁店营业收入比重,通过结算将增量分成给相关区。
2、新办企业纳税级次审定问题。对生产型企业以生产地为纳税属地,流通型企业按注册地为纳税属地。今后要逐步实现注册地与经营地相一致。
3、市政府已明确的涉及市与区(包括开发区)间单独有文进行政策结算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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