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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库[200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9 | 生效日期:2003-01-09 |
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1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办理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采取单一支付和双向支付两种形式。
第五条 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二章 己纳入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中的预算资金通过省级财政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办理资金拨付,即通过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双向支付。双向支付是指省财政厅和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条 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必须根据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将应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项目的支付比例分解到省财政厅和采购人,即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列出省财政厅和采购人各自承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项目的支付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省财政厅和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项目的支付比例分别办理资金支付。凡政府采购合同中未列明属省财政厅支付的项目,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将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实行双向支付,采购人应遵循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支付预算资金的原则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人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已确认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向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因采购人未能先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第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需要省财政厅付款时,采购人应当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采购文件: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发票、供应商银行帐户、采购人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及要求的其他资料,并向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
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只需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及向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不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也不需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已支付应分组资金的付款凭证。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省本级政府采购财政付款通知单”形式,具体列明要求省财政办理政府采购汇款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付款金额及预算支出科目等,送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
第十二条 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审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的省本级政府采购财政付款通知单,并与采购人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核对一致后,按采购项目实际发生额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帐户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章 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归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模式、实行单一支付。单一支付是指省财政厅和采购人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省财政厅国库处将财政负担部分从国库存款户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非拼盘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资金全额从国库存款户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及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采取单一支付方式,如拼盘项目单位自筹部分没有足额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省财政厅国库处将不得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相关文件(与上述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所要求提供的相关采购文件一致)。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无误后,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填报政府采购专户付款通知书,并提交采购人提供的相关采购文件,通知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政府采购专户付款通知书及相关采购文件无误并确认拼盘项目单位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足额到位后,按采购项目实际发生额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采购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单位的2002年已签合同且已部分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仍采取单一支付方式,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资金拨付,直至老合同执行完毕。老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仍有余额的,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单位。其他省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按第二章 有关条 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采购人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专户资金支付后有余额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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