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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预[2001]15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1-01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2001]44号),现就省对市地财政体制调整后省和市地各项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收入征缴、入库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预算收入级次的划分
(一)固定收入的划分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各市地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均为全辖集中汇缴的地方5%部分),中央下划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部分),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2.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人,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中央、省、市地财政共享收入和省与市地财政共享收入的划分
1.增值税:中央分享比例为75%,省分享比例为8.75%,市地分享比例为16.25%?
2.个人所得税(包括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下同):中央分享比例为50%,省分享比例为17.5%,市地分享比例为32.5%.
3.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下划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为50%,省分享比例为17.5%、市地分享比例为32.5%.
4,营业税(不含前述银行、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
5.资源税: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
6.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
以上各项中央、省、市地或省、市地共享收入,均按属地原则和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各级金库。
各项共享收入的退税:凡属汇算清缴或征缴错误的。由征收机关按各级共享比例负担直接办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及先征后返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或财政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市地不得自行制定退税政策,确需对有关企业支持时,应当列支返还。
(三)基金收入划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市地固定收入;其他基金收入级次划分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四)上述收入项目外的其他各项预算收人(包括收人退库)。仍按原规定划分收入级次。
二、体制调整后预算收入(包括随正税征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收入,下同)的缴库办法
(一)增值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国内增值税"款和相应项级科目缴人金库。"税收通用缴款书"中,"预算级次"栏填"中央75%,省级8.75%,市地或县(市、区,下同)级16.25%".
(二)企业所得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企业所得税"类和相应款(项)级科目缴入金库。"税收通用缴款书"中,"预算级次"栏填"中央50%,省级17.5%,市地或县级32.5%".
(三)个人所得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类和相应款级科目缴入金库。"税收通用缴款书"中,"预算级次"栏填"中央50%,省级17.5%,市地或县级32.5%".
(四)营业税(不含划分为省级固定收入的银行、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一般营业税"款和相应项级科目缴入金库;资源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其他资源税"款级科目缴入金库;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类和相应款级科目缴入金库。上述3个税种所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中,"预算级次"栏均填"省级35%,市地或县级65%".
划分为省级收入的银行、保险企业营业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款和相应项级科目缴库。"税收通用缴款书"中"预算级次"拦填"省级100%","收款国库"栏填"太原市中心支库".
(五)耕地占用税,用"一般缴款书"以"耕地占用税"款级科目缴入金库。"一般缴款书"中,"预算级次"栏填市地或县(市、区)级。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款级科目缴入金库。"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栏填写"**市(行署)财政局或毒*县(市、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地级或县级。
(七)其他各项收入的缴库方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税收征管体制
除新注册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其余税收的征管体制不变,原来由谁征管继续由谁征管。
四、关于清缴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
清缴以前年度的各项预算收人,均按2002年预算收入科目和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
五、预算收入的报解程序和收入对账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0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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