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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2]3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28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的函》收悉。为确保我省城市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妥善处理和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库已建成投入使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7]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放射性废物(源)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放射性废物库在收贮和管理放射性废物(源)时适当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见附表。

  二、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你局要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的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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