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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荆政办发[200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报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24日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监督,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和国家资金的乱用费,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我局拟在市直单位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为市直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集体、民营经济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在荆事业单位(第一批检查单位名单附后)。
检查时限是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擅自以减税、免税、退税、改变税率或税种以及随意批准缓征税款,纳税人偷、逃、拖、欠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预算缴库级次和混库行为;
(三)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骗各种税款的行为;
(四)采取欺骗手段,截留、转移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
(五)财务管理混乱,做假帐,白条列支,公款私存,私设、私分“小金库”等行为;
(六)预算外资金没有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行为;
(七)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
(八)社会经济中介机构执业公正性、公允性、合法性情况;
(九)挪用财政资金、滥补乱支、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政府采购法》执行的情况;
(十一)会计年度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情况。
三、违纪违规处理
检查工作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对于对抗检查、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编造假帐的,必须从严处理。检查中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检查中查出的各项应缴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款。对于清查出来的偷逃税、欠缴税款,必须立即上缴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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