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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2]459号/苏财综[2002]1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2002-12-30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要求,以及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对我省治乱减负工作的统一部署,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费)项目目录》(见附一及附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部分收费项目采用了2002年的最新文件依据,对2002年已经公布取消或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本目录公布。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前,我省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文件、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2001年12月31日前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除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外,其它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对2002年已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可继续按2002年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目录》公布以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在贯彻时,应对照《收费目录》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等不规范收费行为要予以纠正,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于省以上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在办理转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按省相关文件授权制定本地区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时,应结合贯彻《收费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公布,并可采用单独列表或在《收费目录》中增加一列的办法;对于《收费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收费项目,各地公布时可剔除或注明“我市(县)不收”。除此以外,各地应保持《收费目录》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收费目录》中的任何内容。各市对《收费目录》的贯彻执行情况请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价格部门。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止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我省将在国家收费项目目录公布以后,结合贯彻国家收费项目目录,及时公布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应按第三条的规定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并将具体公布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案(市报省时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使用EXCEL附报软盘)。

  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变更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事先征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审批;对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对于重要的收费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县申请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应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逐级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申请,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由各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价格、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重要收费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六、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对《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七、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费)项目目录(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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